



境外生分為: 1.一般外國學生(含一般生及專班)、2.僑港澳生(含僑生、港澳生)
外國學生申請相關規定應以中華民國教育部公布之最新「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」之規定為準。如違反辦法,經查證屬實者,將撤銷其入學資格、開除學籍或撤銷其本校畢業資格,且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。
不具外國學生身分之僑生與港澳生須透過「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」統一申請,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該委員會。
大陸籍學生一律須透過「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」統一申請,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該委員會。
學歷規定
申請者持高中畢業證書者,得申請入學本校外國學生學士專班就讀,惟曾以外國學生學生身份於臺灣完成高中學業者,不得申請本校入學。如違反以上規定並經查證屬實者,撤銷其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。
國籍規定
具外國國籍且於申請時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,且未於當學年度接受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,得依教育部《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》申請入學。
具外國國籍且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另須符合教育部《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》相關規定。
註: 依我國【國籍法第二條】規定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屬中華民國國籍。
一、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。民國69年(西元1980年)2月9日(含9日)前出生者,僅以父親為準。
二、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,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。
三、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,父母均無可考,或均無國籍者。
四、歸化者。
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,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,亦適用之。
1.一般外國學生(含一般生及專班)入學資格:
經由「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」申請入學,就讀本校之學士、碩士等學位學程之外國學生。
2.僑港澳生(含僑生、港澳生)入學資格:
經由「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」資格入學,就讀本校之學士、碩士等學位學程之外國學生。
經由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」資格入學,就讀本校之學士、碩士等學位學程之外國學生。